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燃气安全注意事项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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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发布日期:2011-08-29

不要私接私装燃气管道及相关设备,更不要改动燃气计量设施,盗用燃气,主动保护燃气设施,维护公共安全,在燃气管道上方禁止堆放大宗物品或危险物品,在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建筑物,施工中应与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。

 2011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   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,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:
    (一)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、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;
    (二)进行爆破、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;
    (三)倾倒、排放腐蚀性物质;
    (四)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;
    (五)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。

杭州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:居民用户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划分:以燃气计量表具为界,表前(含表具)的供气设施归供气单位所有,表具后的供气设施归用户所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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